管理条例
协议书

加盟店的管理条例

(1)、所有南昌市各路段由支行分管,负责人为支行行长。

(2)、支行可自行招收加盟(或自办)四个加盟店及N个独立经纪人,加盟店负责人称为经理。加盟店的名称为: “ 满堂红房产*某某分行第一加盟店 ” 。代号为:分行代号+一个字母,如船山路分行的第一加盟店为 —— KWA,第二加盟店为 —— KWB.....以此类推。

(3)、设立加盟店的范围应在支行附近,如果与别的支行相邻则应该在两行之间,不得超越相应距离。如果有争议,同时应取得公司总经理的批准才可签订《合作协议书》。

(4)、支行行长应对属下加盟店的所作所为负责,管理规则参照(附一) “ 加盟店管理条例 ” 。

(5)、行长应认真考察加盟人的家庭状况、个人品质及设立条件,签订 “ 关于设立***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书 ”

(6)、公司总部不与加盟店的人发生任何关系,但会不定期举行有关业务方面的培训。所有加盟店的业务均结算在分行名下,由分行分红后再与加盟店结算。

(附一):

一、加盟店坚决服从支行行长的领导;支行不得收取加盟费及押金。

二、设立条件:门头使用公司统一设计的喷绘字样,配备一台以上电脑并上好宽带网(ADSL)。

三、可进入满堂红公司内网查阅对比房源,登记客户与房源(以时间先后为准),房源需经公司信息部确认才有效;客户如与所在支行重复则以时间为先,但与其他支行无关。

四、加盟店没有售房的签约权与交易权,如一旦发现私下交易,将对所在支行罚款二万元或将加盟店关闭,同时永远不得让加盟店经理及其亲属进入满堂红机构。支行与加盟店之间的售房纯利润可采取 “ 对半 ” 或 “ 四六 ” 分成的办法(加盟店自己的房源又同时自行售出可得60%)

五、加盟店的租房收入全部归于本加盟店,支行不得分成。

六、支行经理应组织加盟店认真学习及遵守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如有违犯总部直接处罚支行。

七、(例)具体业务操作:加盟店接到客户,立即上网登记,然后查阅网上,配对好房源,通知行长约房东看房,行长当即将此客户分给支行的员工,员工可根据房源的重要程度是否跟单或约好房东让加盟店的人带去看房(如果是 “ 私盘 ” 就只能自带看房,严禁给电话加盟店),一旦成交,属于支行员工的单子。与加盟店分成时应剔除员工的提成再分。如 果客户与房源均为加盟店的,加盟店可自行带客户看房,但一定要通过支行上报总部签单、成交。分红后按 “ 协议书 ” 再分成。

八、各支行应严格监管下属信息部,咨询处及独立经纪人;如两个月内未能有交易(包含房源),应按公司规定,报到网络部取消其加盟资格,取消资格后的下属店的"满堂红标志"应拆除,如有违犯,总部查处证实后,视情节严重,将予以所属支行300----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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